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采购立项第十五条已废止采购申请符合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批准立项:(一)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安排;(二)采购项目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三)自筹资金落实。政府采购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采购的需求人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