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采购立项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拨(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中的自筹部分,需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集中采购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人支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