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本规定报送备案。制定机关认为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厅(室)书面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