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本规定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认为不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常委会办公厅(室)书面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