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不予修改和废止的书面理由后,应当及时送审查机构进一步审查。审查机构认为不予修改和废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