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常委会办公厅(室)收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不予修改和废止的书面理由后,应当及时送审查机构进一步审查。审查机构认为不予修改和废止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