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工程档案的移交内容、期限、有关要求和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