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下列城市建设档案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抗震、人民防空等建设工程档案;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网(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网(线)工程档案和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