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水利、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