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其工程档案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