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城市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