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利用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依据所损失档案的价值及损坏程度确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