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利用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赔偿的数额依据所损失档案的价值及损坏程度确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