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馆藏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提供利用,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