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馆藏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提供利用,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