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档案的,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