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档案的,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