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所有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丢失城市建设档案;(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城市建设档案;(三)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城市建设档案;(四)涂改、伪造城市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