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鉴定工作,优化馆藏档案质量和馆藏结构,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向社会公开馆藏档案结构、目录信息,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