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鉴定工作,优化馆藏档案质量和馆藏结构,确定公开和提供利用的城市建设档案范围,向社会公开馆藏档案结构、目录信息,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