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八条有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集、接受捐赠等方式丰富馆藏档案;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