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建设档案馆库房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设计、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光、防渍、防磁、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