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七条有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城市建设档案后,应当出具接收证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登记、编目所接收的档案,并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