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六条有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编制、整理工作提供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