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