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第十四条有效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