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