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