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