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