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六章 胶州湾保护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直接向胶州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新建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A标准;现有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执行一级A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