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旅游景区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