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