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