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被投诉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并有权依据事实提出申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