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和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的旅游经营者。被投诉的旅游经营者在接到投诉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书面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