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