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有效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