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有效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