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改造。民办中小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维修改造经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