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改造。经鉴定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的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