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三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对其校舍场地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校舍场地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