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公办中小学校的,原有校舍的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