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