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