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