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在公共排水管道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