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