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覆盖城区河道。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