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覆盖城区河道。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经排水、规划、城市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