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代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