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