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因抢修城市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