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维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