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十九条已废止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