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设施养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