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