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